武昌首义学院外事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6-11-24 来源:学校办公室 阅读次数: 【字体: 大 中 小】
院外〔2016〕3号
为加强学校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使外事工作更好地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外事工作体制与职责
1.学校外事工作受理事会和校行政直接领导;外事处接受分管外事的校领导直接领导,是学校涉外工作及港澳台事务的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和归口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校外事工作,协助学校领导积极开展外事、港澳台事务、对外交流合作,推进学校的国际化发展。
2.外事处主要工作职责是:
(1)制订学校有关外事、港澳台工作,以及与国(境)外学校交流合作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制订学年度外事工作计划;
(2)负责学校与国(境)外教育组织机构的交流与合作的协议起草、审理、签订;
(3)负责对国(境)外有合作意向的组织机构和个人进行资质审核。
(4)负责制订学校因公出国(境)访问、考察的计划,进行对外工作联络,做好因公出访团组及人员的材料审查、申报、证件办理等工作,做好出国(境)人员的外事纪律教育、礼仪教育、护照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5)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境)外教育机构以及专家学者来我校参观、考察、访问、讲学、学术交流的接待、管理工作。
(6)负责外国文教专家的聘请、协议签订工作,协助院(部)做好教学管理,负责做好外籍专家的生活管理。
(7)负责校际间开展的合作交流项目的运作管理,包括师生校际间交流、教育、教学等方面的管理。
(8)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外事方面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学校外事活动申报
1.凡以学校名义邀请国(境)外人员来校访问、交流或开展其他公务活动,应提前2周向外事处递交书面报告,附背景材料、接待计划及接待经费来源,经学校审核同意或报省主管部门审批后进行。活动完成后2周内,应向外事处提交活动完成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果。
2.若国(境)外人员自行与我校有关单位或个人联系,要求来校访问、交流或开展其他公务活动,但无需以学校名义发邀请函的,各有关教学单位须提前1周向外事处递交书面报告,附背景材料、接待计划及接待经费来源,报学校审核、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排国(境)外人员来校访问、演讲或开展其他公务活动。
3.校外单位借用我校场地进行涉外交流活动或境外人员使用我校场地举办各类活动,校内接待单位应将活动内容和相关背景材料提前2周报外事处审核,经校领导批准后,严格按计划执行。
第三章 外事接待
外事接待是对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涉外人员要充分认识外事接待工作的重要性和敏感性,全面提高接待水平,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外事接待任务。外事接待必须遵循对等和内外有别的原则,严格控制参加人员和人数,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既热情又不失国家和学校的尊严,不损害国家形象和国格,严守国家机密。
1.校领导出席外事接待活动由外事处根据对等原则统一协调安排。
2.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应服从学校统一安排,配合学校做好外事接待工作。
3.上级指定接待或以学校名义邀请的国(境)外人员来访,费用由学校负责。重要来宾,由学校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向理事会报告后确定参加接待单位与人员。一般来宾由外事处负责接待。
4.校内各单位、各部门经批准邀请的国(境)外人员来访,其接待费用和接待工作由邀请单位负责。如需要校领导会见,应提前1周将邀请对象来访日程安排报送外事处。
5.保卫处及相关单位、部门应加强对国(境)外人员的安全保卫工作,保障来校的国(境)外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及时处理涉外案件。在我校举行的重大外事活动,保卫处参与接待并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章 外事工作纪律
为保证对外交流合作健康有序地进行,学校涉外人员应遵守以下外事纪律:
1.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党的外事纪律及外事授权规定。忠于祖国,坚决维护国家、民族、学校的利益,不做任何不利于国家和学校的事,不说任何不利于国家和学校的话。
2.站稳立场,坚持原则,分清内外,提高警惕,警惕和防止外来渗透、颠覆、分裂等危害活动,严守国家机密,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3.坚持“外事无小事”的原则,如实反映情况,遇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
4.凡事以外国文教专家的安全为前提办理,保证其在华的权益不受侵犯。
5.尊重各国风俗习惯,遵守社会公德。
6.谦虚谨慎,不卑不亢,讲究文明、礼貌,注意服饰、仪容。
7.坚持勤俭办外事的原则,反对铺张浪费,严禁酗酒,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
8.参加外事活动,言谈要有分寸,礼貌要合乎常规;进行谈判、签订协议、合同等重要活动时,要有谈话记录。
9.帮助外国文教专家或来校外籍交流人员了解武汉,了解学校,要求其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校纪,遵守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10.严禁利用工作之便谋求私利。
本规定由学校外事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外事工作管理规定》(校发〔2011〕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