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首义学院--学校办公室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武昌首义学院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5-10-14 来源:学校办公室 阅读次数: 【字体:

院发〔2015〕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严格遵守保密法规,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是我校全体师生员工应尽的义务。对违反保密法规、泄密、窃取、出卖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负有制止、举报和积级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

第三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实行依法管理。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和“归口管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单位的主管领导对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要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单位、本部门的保密工作,及时处理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失、泄密事件。

第二章   保密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保密委员会,保密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校领导兼任,组织成员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院(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学校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进行确定密级、变更密级、解密和管理全校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下设保密办公室,保密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保密办公室在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各类文件、秘密资料的接收、保管、传阅、使用、处理等工作,协助和督促学校各部门保密工作的贯彻落实。

第七条  各单位、各部门必须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本部门的保密工作,并设兼职保密干事一人,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日常保密工作和保密文件、资料(含复印密件)的领取、保管、清退。

第三章   保密范围和密级

第八条  凡涉及下列内容的资料必须妥善加以保管:

(一)上级机关及有关单位下发的秘密文件、电报、刊物、资料、统计报表等。未公开发表的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和其他上级机关领导同志的讲话指示。

(二)中央领导人来校视察及来访的高级别外宾未公开的活动安排。

(三)学校召开重要会议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学校起草的重要活动预案和改革调整方案。学校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起草的文件、文稿、电报、编印的设密级的刊物、资料、名册、统计报表以及工作中形成的其他需要保密的材料。

(四)尚未公布的学校综合统计报表、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工作报告和总结。

(五)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送的不宜公开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六)处理重大政治、刑事案件的秘密事项。

(七)文书、财会、基建、房产、采购标底和属于保密范围的科技资料。

(八)尚未公布的人事任免、调动、升级、奖惩、职称评聘等。

(九)来校外国专家、留学生中的特殊事件、特殊人员及其处理意见。

(十)各类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参与命题工作人员的有关情况;尚未公布的考试成绩。

(十一)学校科学研究项目属下列情况之一者:

1.国家批准的发明(不包括公布的专利),或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性成果及其研究过程中未公开的资料。

2.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其他科研成果及其研究过程中未公开的资料。

3.根据有关部门要求需要保密的科研成果、学术论文及其他不宜公开的科研项目。

(十二)计算机中存储的涉密内容及计算机信息网络中需要保密的事项。

(十三)国家规定的其他需要保密的事宜。

第九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国家保密局会同各部委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是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依据。不属于国家秘密,在一定时间内又不宜公开的事项,定为学校的内部秘密,包括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对本单位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的保密范围和法定程序,提出确定密级或变更密级的意见,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报学校保密工作部门并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在未获批准前,产生单位应按原拟定的密级进行管理。承接校外依照国家规定确定为国家秘密事项的项目,必须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协作单位出示经对方保密部门备案且明确标有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文书证明,明确双方的保密责任和义务,纳入学校的保密管理。上级下发的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按其标定的密级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凡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根据定密的法定程序和工作程序,在文件、资料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和标志,按国家保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第2号令《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和第3号令《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执行。不属于国家秘密的内部秘密则标明“内部”。

第十二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对需要变更密级、保密期限或解密的事项,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部门、单位按密级、保密期限确定的程序办理。保密期限未变更而届满的,自行解密;需要延长的,或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由产生单位提出,报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经学校保密工作部门批准后方为有效。内部秘密一般满三年自动解密,有特殊情况或需继续延长保密期限的,可注明具体内部保密时间。

第四章   文件、资料保密

第十三条  学校党政密件的收发、登记、保管、传阅、清退等工作,分别由学校办公室直接管理,技术资料由各院(部)资料室管理,各单位及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文件、资料和收发、登记、保管、传递、清退工作。

第十四条  向校外传递密件应通过机要传递。特殊情况确因工作急需携带机密、秘密级文件、资料或密品时,须经文件、资料或密品管理部门领导批准,办理登记手续,明确责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对携带密件、密品的人员应加强教育,严明纪律,不准携带密件、密品出入公共场所和办理私事。其中携带绝密级的或数量较多的机密、秘密件,须两人以上同行,专车接送,必要时可派保卫保密干部或申请武警押运。

第十五条  绝密级文件、资料原则上不准复制,确因工作需要,须经原发文机关批准。复制机密级须经校主管领导批准,复制秘密级,须经文件、资料管理部门的领导批准。复制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并视同原件一样管理。未公开的中央各种文稿和领导同志内部讲话稿,未经发文机关或本人同意,严禁复制。

第十六条  参加校外有关单位的学术会议,带回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应交有关资料室登记、保管使用,不得作为个人私有。

第十七条  学校召开会议时,印发的会议文件中标明密级的,分发时要办理签收手续,会后需要收回的文件要及时收回。

第十八条  承办、借阅密件必须及时承办和清退。工作调动或离退休时,个人承办、保管的密件必须及时办理清退手续,不得个人存放或销毁。对查无下落的,要及时报告管理部门、单位领导和校保密办。

第十九条  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校机要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在本单位内或在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第二十条  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校密件(包括内部件)的销毁工作。由校机要室或档案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销毁,更不得当作废品出售。要求造册登记的须登记后,经主管领导签字方可销毁。密件的销毁须送国家保密局指定地点监销,并实行二人以上监销制度。

第五章   涉外活动保密

第二十一条  接待国外、境外人员来校参观、访问、讲学、学术交流、洽谈商贸等涉外活动,均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未经学校办公室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接待。

第二十二条  各项涉外活动,应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特殊情况应由学校办公室会同校保密办审核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涉及到国家秘密事项时,有关业务部门应会同校保密办事先拟订安全保密方案,统一介绍口径,规定保密纪律。校保密办应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与境外进行学术、技术交流的资料论文、报告等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事项。

第二十五条  参加外事活动不准携带密件、密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时,须经校主管领导批准,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二十六条  凡参与对外学术会议、科技合作等科技交流活动的人员,需经本单位有关领导进行保密审查,到学校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参加涉外活动的人员,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对其进行外事纪律和保密教育。

第二十七条  涉密人员出境参加对外科技交流活动,事先向本单位报告,签订《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义务承诺书》,并由保密办负责保密提醒。学校办公室办理出境审批手续时,要求出境涉密人员出示《承诺书》和校保密办保密审查证明。

第二十八条  涉密人员在境内参加对外科技交流活动,应当事先向所在单位报告,所在单位提醒其遵守对外科技交流保密守则。

第二十九条  本校承办境内对外科技交流活动的单位,应负责对参加活动的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提醒,告知其遵守对外科技交流保密守则。

第六章   办公自动化设备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办公自动化设备是指电子通信机、传真机、电传机、无线电话机、无线电通信专用网、涉密计算机、复印机等设备,以下简称办公自动化设备。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领导应加强对办公自动化的管理。各类设备必须指定专人操作,专人管理,并制定岗位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未经加密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均不得传输、储存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信息、文件、资料。

第三十三条  未经制文单位或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复印、翻印和打印密件。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经制文单位或管理部门领导批准后,才能复印、翻印和打印。复印、翻印和打印的密件按本规定第三章有关条款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凡涉及国家秘密和内部不宜公开事项的计算机必须与国际互联网、校园网以及其他公共网络物理隔离。

第三十五条  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电子载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存储涉密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应同涉密文件一样管理。

第三十六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应实行领导负责制,由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并指定专人具体承办。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国际互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本单位领导审核后,报校保密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七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在组建前,需将系统和保密设施组建方案、用途、结构及软硬件配置的基本情况等报校保密办进行审查,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十八条  存储或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维修应以不泄露国家秘密为原则。当计算机出现故障,厂家上门维修时,管理人员必须在场监督。如需送出维修,必须对硬盘拆卸进行封存保管后,方可送出维修。对硬盘本身故障需送外维修的,应在管理人员监督下进行维修。

第三十九条  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电子载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电子载体应及时销毁;维修涉密计算机、制作涉密光盘、销毁涉密电子载体必须在本单位内部进行或到市国家保密局指定单位,非定点单位不得承担上述三项工作。

第七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

第四十条  保密要害部门是指学校各职能部门及院(部)日常工作中,产生、使用和处理绝密或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及学校内部秘密事项的内设机构。保密要害部位是指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院(部)内部,集中制作、存储、保管国家秘密及学校内部秘密的载体及重要物品的专门场所。

第四十一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确定,由校保密办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初步意见报校保密委员会通过,并报有关上级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校保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工作要经常进行检查和监督,并指导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制定保密防范措施,开展保密教育。

第四十三条  要害部门(部位)必须实施人防、物防与技术防范相结合的保密管理措施,形成整体防范格局,增强安全防范能力。其安全防范标准是:

(一)设立值班室,配备保卫人员,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或参观。允许进入的外来人员必须登记并有内部人员全程陪同。

(二)配备铁门、铁窗、电子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

(三)按防火工作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出现故障的应及时维修和更换。

(四)保管国家秘密载体及物品,或存放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及物品,需配备必要的保密防范设施与装置。

第四十四条  学校组织、人事部门要做好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调入人员的审查工作,对不适宜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的人员及时调离。校保密办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人员调入和调离工作。

第四十五条  保密要害部位(部门)的主要领导要担负保密工作责任,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保密工作要同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要建立保密工作责任制,结合本业务工作制定相关保密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要害部门(部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须向校保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将安全防范设施纳入工程建设之中;建成后,经校保密办公室组织检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章   宣传报导和会议保密

第四十七条  拟公开宣传报导、展出的事项,主(承)办单位的领导负责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事项,除经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批准外,不准利用公开的报刊、广播、电影、电视、录像、展览等进行宣传报导。

第四十八条  内部宣传报导和展览,不得涉及绝密、机密级事项,涉及秘密事项须经校保密部门审查同意,进行非密化处理后,才能宣传和展出。

第四十九条  召开涉密的会议,主办单位要根据会议的涉密情况,规定与会人员范围,明确保密要求。会议密件应有专人管理,会议结束时要认真清理清退。密件传递、携带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办理。

第五十条  凡召开涉密会议,不准使用无线话筒,不准使用非保密本记录涉密内容,不准将涉密内容向无关人员泄露或擅自扩大传达范围。涉密会议不得录音,如需录音,须经会议主管领导批准。大型涉密会议应使用保密会议移动通信干扰器。

第九章   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

第五十一条  每年在“五一”、 “十一”和“寒假”、 “暑假”四大节假日前,各部门、单位要结合本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保密教育和安全保密检查。校保密委员会要进行重点抽查。

第五十二条  对新调入的人员,人事部门和录用单位要进行保密教育,学习保密制度。对调出和出国人员,人事、外事部门和派出单位要进行保密纪律教育,并清退保密文件、资料和保密本。

第五十三条  全校师生员工应自觉遵守下列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国家秘密不说。

(二)不该看的国家秘密不看。

(三)不该带的国家秘密不带。

(四)不使用普通电话、传真、计算机传输涉密信息。

(五)不在涉外宾馆、饭店组织涉密会议。

(六)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国家秘密。

(七)不使用涉密计算机上公众网。

(八)不私自保存、复制和销毁秘密载体。

(九)不私自接受国内外记者采访。

(十)不带涉密载体游览、探亲访友。

第十章     惩

第五十四条  对严格执行保密纪律,维护国家秘密有显著成绩的人员,校保密委员会将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五十五条  密件、密品在使用中下落不明,从发现之日起二日内必须报告同级党政领导和校保密委员会,查无结果的,根据密件、密品的密级情况,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处理。

第五十六条  丢失的密件、密品应降密或者解密而未进行该项工作的,经原确定密级的单位批准,可按丢失时的实际情况处理,但涉及绝密级的须经上级保密部门批准。

第五十七条  不严格执行失泄密报告制度或故意隐匿不报,以致影响查处工作和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保密纪律,发生失泄密事件的个人或单位,根据发生失泄密事件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校保密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学校给予党政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发生重大失泄密事故或屡次发生失泄密事故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章     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若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进行解释。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保密工作管理规定》(校发〔2004〕37号)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