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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首义学院统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1-18 来源:学校办公室 阅读次数: 【字体:

院办发〔2016〕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加强和改进我校统计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教育部、湖北省有关统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全面、准确、及时、科学地收集整理学校有关统计信息,对学校发展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为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第三条  统计信息指的是来源于全校各单位业务活动,并运用统计方法处理的以统计数据或资料形式表现的信息。主要包括学校基本情况、学生和教职工统计信息、教学和科研统计信息、资产统计信息、基建统计信息、财务统计信息、信息化建设统计信息共七类。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成立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统计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具体负责统计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主管校长和校办负责人分管统计工作。学校办公室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各单位选派一名素质好、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专职或兼职统计工作,并支持其开展业务活动,保持统计队伍的稳定性。

第六条  在统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规划下,建立统计信息与分析数据库,保证学校统计信息的一致性,提高统计分析的科学性。

第三章   工作分工

第七条  学校统计信息工作分为综合统计和专项统计,前者由学校办公室牵头,后者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综合统计工作的内容包括:填报上级统计部门下达的综合统计报表、调查表以及主管部门的非专业性统计业务报表。专项统计工作的内容包括:填报上级对口部门下达的专业性统计业务报表、调查表。

第八条  统计信息分别由相关单位提供,具体分工如下:

1.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等学校基本情况由学校办公室提供。

2.学科信息由教务处、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供。

3.学生信息、教学信息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提供。

4.教职工统计信息由人事处提供。

5.辅导员和心理咨询人员统计信息由学生工作处、人事处提供。

6.外籍教师统计信息由外处提供。

7.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类科技统计信息由科技处提供。

8.财务信息由财务处提供。

9.基建信息由基建处、财务处提供。

10.校园用地信息、校舍情况、绿化情况由学校办公室、财务处提供。

11.实验室及设备信息由设备处提供。

12.各类文献资源信息由图书馆提供。

13.党团组织信息由组织部和校团委提供。

14.信息化建设统计信息由信息技术中心提供。

15.重大或突发事件处理和安全保卫情况由学校办公室和保卫处提供。

未列入以上范围内的统计信息,按其性质由学校办公室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提供。

第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及统计台账,每季度第一周内向学校办公室报告数据更新情况;各单位之间应加强统计信息工作的联动,有关统计信息变更时,应及时向学校办公室通报;学校办公室每年5月份组织进行各单位统计台账抽查。

第十条  学校综合统计信息由学校办公室,通过更新学校主页有关统计信息等方式,定期公布,各单位援引数据应以此为据。

第四章   报送流程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照统计要求,如实提供统计信息,并保证信息来源有据可查,不得虚报、漏报、迟报、瞒报统计信息。

第十二条  各单位负责填报的统计信息,由本单位统计人员填报后,经负责人审核、签名和盖章,方能报送牵头单位。填报财务预决算等重要报表时,参与单位还须经分管校领导审阅签字后方可交牵头单位汇总。

第十三条  牵头单位对各单位报送的统计信息进行汇总整理。

第十四条  牵头单位拟报出的统计信息,须由统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先后审核、签名和盖章后,再报学校办公室核对,确保信息一致。

第十五条  拟报出的统计信息经学校办公室核对后,需报学校领导审批后报出,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各单位对报出统计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一经上报不得随意更改;确需变更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附情况说明,报学校核实审批后,再交上级统计单位更正。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统计资料保管和内部归档制度,并按要求及时将有关报表移交档案馆。

第五章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信息统计管理暂行办法》(校办发〔2002〕074号)同时废止。